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推动上海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提高全行业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的整体素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和本会章程,特制定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行规公约(以下简称规约)。 |
|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各机构服务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利益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 第三条 本规约对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以及本市从事社会福利服务的有关机构都具有约束力,各机构均应自觉遵守本规约。 |
第四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均由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
第二章 行业道德 |
第五条 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提倡文明服务,执行行业服务标准,自觉规范机构的服务和管理行为。 |
| 第六条 提倡人性化、科学化管理,强化基础管理,建立和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机构服务管理水平。 |
第七条 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员工业务技术素质,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 |
| 第八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承担社会福利服务责任。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对行业内发生的纠纷,通过协商形式加以解决。 |
第九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自尊自律,增强法制意识,严格依法经营,自觉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行业和机构的形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
第三章 行业规约 |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服务工作是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等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性工作。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保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尊重服务对象,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一条 在社会福利服务活动中,各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民政部和本市民政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各机构应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机构的社会福利服务质量管理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的多样化需求。 |
| 第十二条 在社会福利服务活动中,必须执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到收费标准公开,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与收费标准相符。在变更护理等级时应符合等级标准,并征得服务对象及家属的同意。 |
第十三条 在社会福利服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医疗、卫生防疫、消防、药政、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为服务对象提供舒适安全的社会福利服务。 |
第四章 行业管理 |
第十四条 通过行业调查研究,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
| 第十五条 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
第十六条 组织“行检”、“行评”,开展行业评优活动,促进行业规范服务。 |
| 第十七条 开展行业培训,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
第十八条 组织各种交流合作,引进先进技术,推动社会福利服务的发展。 |
第五章 规约管理 |
第十九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每年开展一次评比活动,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法定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进行公开宣传。 |
| 第二十条 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并作好处理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约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等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予以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
第六章 附 录 |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经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